一、行政处罚复议时效计算方法
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时效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处罚听证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其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三日内提出,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食品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食品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由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互相陈述以及申辩的听证后,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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