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二)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三)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四)压缩合理建设工期;(五)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发包单位从事禁止发包的行为,如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转让就不违法,如果转让给不具有资质的主体就违法。转包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1种观点: 禁止承包单位从事下列转包行为:(一)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将全部勘察、设计、施工交由其他人完成;(二)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三)施工承包单位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不属于承包单位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1、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2种观点: 禁止发包单位从事下列行为:(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二)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三)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四)压缩合理建设工期;(五)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发包单位从事禁止发包的行为,如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的法律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4、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5、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6、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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