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怎么进行?

来源:浪柱娱乐
第1种观点: 1、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起到提高公众的股票投资意识、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作用。2、什么是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均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定向增发有什么关系?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公开发行实际上是全体股东和新增股东之间的事。同时由于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而言具有发行条件的宽松、审核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特点,因此非公开发行在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不公平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定向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第2种观点: 定向增发在经投资人竞价的定价机制中,投资人对最终定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折价定价使得投资人能获得比其他投资者成本更低、安全边际更高、投资风险更低的综合优势,达到比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赚得更多、亏得更少的投资效果。对参与定增的投资人来说,可以凭借这种简单和低成本的方式进入高成长公司或行业,轻易获得公司和行业高速发展带来的利润。而且上市公司一般会与参与定增的投资人签署保底或回购协议,来保障投资人的收益。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第3种观点: 1、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6条之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3条之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4条之规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5条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2、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备案的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挂牌公司可以参见已发布于股转系统公司官网的《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章、《业务规则(试行)》第4章第3节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其中不理解、不清楚之处,建议及时咨询主办券商或与监管员联系。3、挂牌公司应于验资完成后多久向股转系统公司备案?建议挂牌公司验资完成后的10个转让日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报送备案资料。4、挂牌公司应于何时发布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根据《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第3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5、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包括什么内容?根据《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定向发行情形的说明;(2)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3)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4)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有);(5)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6)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意见;(7)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法合规性的意见;(8)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关于上述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详见《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