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健全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生物安全,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是疫情防控的要求和疾病传染防治方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巩固重点场所无蝇化、无传染病区域性流行的奋斗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周密部署消杀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专职消毒人员佩戴臂章在现场及办公区、宿舍区出入口进行,定时、定点消毒和检查。 2、负责消毒人员应尽职敬业,不得懈怠,保证自身防护有效,身体健康无异常。 4、每次消毒后做好消毒情况登记,包括用药情况,消毒时间,次数等。 5、防疫小组随时对消毒情况进行督促与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项目地块及周边的卫生工作,及时清理卫生,垃圾及时消毒封闭外运。 7、常规消毒为每天3次,重点区域加大频次。项目部消毒范围包括:走廊地面与墙壁、楼梯扶手与窗台、厕所、食堂。办公室的门把手、窗台、桌椅等。 8、体温表等器材使用后,浸入浓度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外用12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后再进行清理。 9.对地面、墙壁以及经常触摸的物体如门窗、门把手、开关、栏杆、柜台、桌椅、水龙头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l/L—5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公共厕所(洗手池、卫生间)等消毒:卫生洁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擦拭30分钟。 10.消毒后各相对密闭空间勤通风,每次通风不低于30分钟,每天不低于三次。 11.消毒人员要求: (1)防疫小组对消毒人员测量体温和卫生检查。 (2)消毒人员在配置消毒剂溶液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含有效碘3000ml/L——5000ml/L的碘伏或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的消毒制度根据防疫需求进行每天消杀。法律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八版)》第五条 合理选择集中隔离场所,按照“三区两 通道”(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工作人员通 道和隔离人员通道)标准设置并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单人单间。 要配备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对外封闭管理、内部规范管理、清 洁消毒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措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和心理 支持。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 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 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 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专职消毒人员佩戴臂章在现场及办公区、宿舍区出入口进行,定时、定点消毒和检查。 2、负责消毒人员应尽职敬业,不得懈怠,保证自身防护有效,身体健康无异常。 4、每次消毒后做好消毒情况登记,包括用药情况,消毒时间,次数等。 5、防疫小组随时对消毒情况进行督促与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项目地块及周边的卫生工作,及时清理卫生,垃圾及时消毒封闭外运。 7、常规消毒为每天3次,重点区域加大频次。项目部消毒范围包括:走廊地面与墙壁、楼梯扶手与窗台、厕所、食堂。办公室的门把手、窗台、桌椅等。 8、体温表等器材使用后,浸入浓度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外用12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后再进行清理。 9.对地面、墙壁以及经常触摸的物体如门窗、门把手、开关、栏杆、柜台、桌椅、水龙头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l/L—5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公共厕所(洗手池、卫生间)等消毒:卫生洁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擦拭30分钟。 10.消毒后各相对密闭空间勤通风,每次通风不低于30分钟,每天不低于三次。 11.消毒人员要求: (1)防疫小组对消毒人员测量体温和卫生检查。 (2)消毒人员在配置消毒剂溶液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含有效碘3000ml/L——5000ml/L的碘伏或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型冠状病毒在 56℃条件下,30 分钟可杀灭病毒。含氯类、酒精、碘类、过氧化物类等多种消毒剂也可杀灭病毒。1、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同时避免过度消毒。2、含氯消毒剂有腐蚀性和皮肤黏膜刺激性,使用乙醇消毒 液时应远离火源。3、化学消毒剂消毒后,用清水擦拭或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降低腐蚀性。消毒后开窗通风 60 分钟。4、只有84消毒液按1克:100斤比例进行稀释,其它消毒用品无需稀释,可直接使用。5、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管理要求的消毒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二是正确看待疫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专职消毒人员佩戴臂章在现场及办公区、宿舍区出入口进行,定时、定点消毒和检查。 2、负责消毒人员应尽职敬业,不得懈怠,保证自身防护有效,身体健康无异常。 4、每次消毒后做好消毒情况登记,包括用药情况,消毒时间,次数等。 5、防疫小组随时对消毒情况进行督促与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项目地块及周边的卫生工作,及时清理卫生,垃圾及时消毒封闭外运。 7、常规消毒为每天3次,重点区域加大频次。项目部消毒范围包括:走廊地面与墙壁、楼梯扶手与窗台、厕所、食堂。办公室的门把手、窗台、桌椅等。 8、体温表等器材使用后,浸入浓度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外用12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后再进行清理。 9.对地面、墙壁以及经常触摸的物体如门窗、门把手、开关、栏杆、柜台、桌椅、水龙头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l/L—5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公共厕所(洗手池、卫生间)等消毒:卫生洁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擦拭30分钟。 10.消毒后各相对密闭空间勤通风,每次通风不低于30分钟,每天不低于三次。 11.消毒人员要求: (1)防疫小组对消毒人员测量体温和卫生检查。 (2)消毒人员在配置消毒剂溶液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含有效碘3000ml/L——5000ml/L的碘伏或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样一个非常时期,需要采取一些非常措施。1、服命令,听指挥。2、遇管控,须配合。3、如实报,早隔离。4、被隔离,不停薪。5、勿抬价,勿囤积。6、制售假,从重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从事传染病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一律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走动。二、一律做好防护,不得人员聚集。三、一律如实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四、一律明确责任,不得擅自租赁。(向省外来人租赁或借住房屋).五、一律措施到位,不得敷衍塞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医院职工管理制度如下:1、科学化精准管理,设置单流向三通道,普通患者通道、发热患者通道、医务人员通道。各通道入口设有明确标识及体温监测点,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交叉感染的风险;2、三级预检分诊。医院各科室医务人员对每一个来院的就诊病人进行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史筛查,建立点位人员职责制度,梳理应急预案,将“抗疫战线”推进到最前沿,不但要一测三问,还要洗手消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中央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法律依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通知》 三、有序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1、必须做到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防护需求;2、严格做好防控和健康监测,服务过程全程戴口罩、勤洗手;3、经询问无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凭健康码并测体温符合要求后进店消费,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拒绝进入餐饮店;4、鼓励拓展外卖业务;禁止组织大堂、大厅大规模集体聚餐,包厢用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匙,控制用餐时间;规范就餐方式,减少桌椅摆放,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客人隔位相坐,顾客之间距离不少于 1 米;5、必须每日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工具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6、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流通,尽量选择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允许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使用中央空调必须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作,定期清洁消毒空调过滤网;7、做好洗手间消毒,每 2 小时一次,并做好相关消毒记录。8、禁止经营野味,不得在厨房宰杀活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监控组织。(二)医院感染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医院感染管理科汇报,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方面的重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对环境卫生、微生物污染、固体废物、消毒灭菌、污水处理等进行抽样调查与检测,定期进行院内感染发病率和抗生素使用情况调查。(五)定期对全院各科消毒隔离情况进行检查,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技术进行考核。(六)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七)科室应当指定医师或护士专职或兼职负责科室医院感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积极改进。(八)认真做好各项监测工作,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发生,做到监测与控制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是疫情防控的要求和疾病传染防治方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巩固重点场所无蝇化、无传染病区域性流行的奋斗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周密部署消杀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的消毒制度根据防疫需求进行每天消杀。法律依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八版)》第五条 合理选择集中隔离场所,按照“三区两 通道”(生活区、医学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工作人员通 道和隔离人员通道)标准设置并规范管理,严格做到单人单间。 要配备配齐工作人员,落实对外封闭管理、内部规范管理、清 洁消毒和垃圾处理、环境监测等措施,并做好服务保障和心理 支持。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 核酸检测。居家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 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 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专职消毒人员佩戴臂章在现场及办公区、宿舍区出入口进行,定时、定点消毒和检查。 2、负责消毒人员应尽职敬业,不得懈怠,保证自身防护有效,身体健康无异常。 4、每次消毒后做好消毒情况登记,包括用药情况,消毒时间,次数等。 5、防疫小组随时对消毒情况进行督促与抽查,并做好记录。 6、做好项目地块及周边的卫生工作,及时清理卫生,垃圾及时消毒封闭外运。 7、常规消毒为每天3次,重点区域加大频次。项目部消毒范围包括:走廊地面与墙壁、楼梯扶手与窗台、厕所、食堂。办公室的门把手、窗台、桌椅等。 8、体温表等器材使用后,浸入浓度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中外用12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后再进行清理。 9.对地面、墙壁以及经常触摸的物体如门窗、门把手、开关、栏杆、柜台、桌椅、水龙头等表面每天湿性清洁,必要时可用0.05%—0.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l/L—500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喷雾或擦拭,作用时间不少于60分钟,然后用清水与干净的抹布擦去残留的消毒剂。公共厕所(洗手池、卫生间)等消毒:卫生洁具每天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浸泡、擦拭30分钟。 10.消毒后各相对密闭空间勤通风,每次通风不低于30分钟,每天不低于三次。 11.消毒人员要求: (1)防疫小组对消毒人员测量体温和卫生检查。 (2)消毒人员在配置消毒剂溶液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制时应穿戴工作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防止消毒液直接与皮肤、黏膜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3)消毒工作完毕后,应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双手,必要时用含有效碘3000ml/L——5000ml/L的碘伏或75%乙醇溶液擦拭消毒手部1分钟—3分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消毒部位:地面、侧壁及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如门窗、门把手、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2.空气消毒:消毒液的选择:0.1%过氧乙酸溶液、二氧化氯含量为250mg/L的二氧化氯溶液、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 84消毒剂是常见的含氯消毒剂)。消毒方法擦拭或喷洒,每天至少1次。消毒顺序为先上后下,先左后右,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擦拭,去除残留消毒剂。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如做不到自然通风可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在关闭门窗、无人、密闭条件下,也可用0.1%过氧乙酸溶液或二氧化氯含量为500mg/L的二氧化氯溶液,按10mL/m3用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法律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 5 卫生防护一般要求5.1 重点场所5.1.1 储备防疫物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康监测制度。5.1.2 低风险地区,宾馆、影剧院、游艺厅和网吧(咖)等空间相对密闭场所以及交通客运场站等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公园、商场和超市、旅游景点、餐厅、银行、理发店等无需对进入场所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中、高风险地区,场所入口处对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设置临时留观区(室),配备消毒、防护、测温等物品,每天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每天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禁止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旅居史员工上岗;(三)要求进入(或通过)顾客佩戴一次性口罩,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四)对顾客进行测温;(五)查验健康码(无需查验行程码)。查看近14天内旅居史、职业信息和健康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应每日做好预防性消毒,消毒剂的配置方式、应用范围、作用时间需严格遵循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要将多种消毒剂混用。高频次使用部位应重点消毒,酌情增加消毒频次。集中空调应定期对通风系统各部位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设置临时留观区(室),配备消毒、防护、测温等物品,每天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毒、通风并做好记录;(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每天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禁止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城市旅居史员工上岗;(三)要求进入(或通过)顾客佩戴一次性口罩,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四)对顾客进行测温;(五)查验健康码(无需查验行程码)。查看近14天内旅居史、职业信息和健康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政府的职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3、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实施每周小结,每月有总结。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意外受伤病人需写证明材料一份,写清以下内容: 1、患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2、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3、受伤的大致情况、程度;4、本村三个证明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签上 “愿做证明人”;5、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有关疫情、传染病传播的防治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一律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走动。二、一律做好防护,不得人员聚集。三、一律如实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四、一律明确责任,不得擅自租赁。(向省外来人租赁或借住房屋).五、一律措施到位,不得敷衍塞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遵循的原则如下:1、组织动员与自主动员相结合原则;2、应急动员与常态动员相结合原则;3、广泛动员与精准动员相结合原则。疫情防控科学主要是由公共卫生科学、流行病科学、治理科学、心理科学等多种科学组成,要让防控政策有科学性,就需要发挥多科学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门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要在每天上班前佩戴好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能够更有效的保障自身安全。2、门卫要做好检测管理工作,要求督促监督每一名员工佩戴好防护口罩,安全帽。排队时人与人间隔要保持1米以上,逐个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及进行相关询问,并做好登记工作。3、门卫要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未在本工地复工花名册上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4、对进入施工现场车辆进行消毒,对出场车辆例行检查。5、门卫人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6、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公物及材料携出工地大门。7、负责做好门卫区域的环卫工作。8、门卫值班人员得擅自离岗。亦不得随便让他人代岗。严禁酒后值班。9、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门岗制度如下:1、进入人员必须通过门卫体温测试(体温小于摄氏37.5度)并进行登记;2、信息登记、车辆管控、执勤值守、体温检测、出行扫码;3、每天上班前门卫及值班人员佩戴个人防护(防护口罩及一次性橡胶手套)。广大群众应做好个人防护,外出时科学选择和正确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1米”安全社交距离、用公筷公勺等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尽量不举办、不参加聚餐聚会,外出活动时间尽可能简短,自觉做到不扎堆、不聚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一律封闭管理,不得随意走动。二、一律做好防护,不得人员聚集。三、一律如实报告,不得谎报瞒报。四、一律明确责任,不得擅自租赁。(向省外来人租赁或借住房屋).五、一律措施到位,不得敷衍塞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到非必要情况不外出、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严格人员准入管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3种观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二、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是疫情防控的要求和疾病传染防治方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神,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巩固重点场所无蝇化、无传染病区域性流行的奋斗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周密部署消杀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消杀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日常预防性消毒。疫情存续期间,加强校园公共场所日常预防性消毒;学生返校前一周内对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集中开展卫生清洁消毒。(二)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在校园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有聚集性发热病例时,及时与疾控部门联系,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详细规定了有关疫情、传染病传播的防治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范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保护广大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实际,防止新冠状病毒传入或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3种观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二、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前正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加强各类食堂管理,保障就餐人员身体健康,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食堂严禁无证经营,严禁承接宴席和对外开放。有条件的食堂可采用轮流或分散的方式就餐,避免集中用餐发生交叉感染。倡导自带餐具,分散就餐。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就餐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前正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为加强各类食堂管理,保障就餐人员身体健康,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食堂严禁无证经营,严禁承接宴席和对外开放。有条件的食堂可采用轮流或分散的方式就餐,避免集中用餐发生交叉感染。倡导自带餐具,分散就餐。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就餐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疫情期间禁止堂食是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的必要手段,如果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触犯刑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地方政府应当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外出佩戴口罩。2、主动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3、办公场所要注意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食堂也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建议错峰吃饭,减少聚集。4、注意营养,适度运动。5、出行前若无可疑症状,可正常出行。若出现可疑症状,建议居家休息和就地就医,待症状消失后再启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整体规划了疫情防控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二、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外出佩戴口罩。 2、主动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主动测量体温。 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 3、办公场所要注意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 食堂也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建议错峰吃饭,减少聚集。 4、注意营养,适度运动。 5、出行前若无可疑症状,可正常出行。 若出现可疑症状,建议居家休息和就地就医,待症状消失后再启程。 纵观国内外疫情形势,常态化疫情防控是一项艰巨繁重又较为持久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有健康码、隔离等防疫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遵循的原则如下:1、组织动员与自主动员相结合原则;2、应急动员与常态动员相结合原则;3、广泛动员与精准动员相结合原则。疫情防控科学主要是由公共卫生科学、流行病科学、治理科学、心理科学等多种科学组成,要让防控政策有科学性,就需要发挥多科学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营业场所入口处应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标识;2、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工作时均应佩戴口罩、测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上岗;3、营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每日定时消毒并记录;4、在收银台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省药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市监局每日安排执法人员对非定点药店开展市场巡查,重点巡查“一退两抗”药物实名登记情况以及测温、扫码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营业场所入口处应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要求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标识;2、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工作时均应佩戴口罩、测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上岗;3、营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每日定时消毒并记录;4、在收银台设置“一米线”,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原则1:坚持科学化防控,强调防控要讲究理性和专业主义,让专业的人员和知识在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疫情防控科学是由公共卫生科学、流行病科学、治理科学、心理科学等多种科学组成,要让防控政策有科学性,就需要发挥多科学的作用。例如小区层面的消毒通道就不要建立了,应该重点把工作放在贯彻和落实本地小区管理的工作中,做好“最后一公里”防控。各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尽快成立公共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让防控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十分复杂严峻,疫情防控任务艰巨繁重。为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形成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合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政牵头、社区动员、群防群控、稳防稳控”,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作用,对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排查,做好疫情发现、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二、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有企业、市(州)驻蓉办事机构及中央驻川机构、省直单位驻有关市(州)工作机构等要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主动接受当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带头落实当地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密切配合驻在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禁以任何理由不予配合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对工作不力、不配合当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扩散传播、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首先要遵循的三项原则是:科学化、法治化和人性化。原则1:坚持科学化防控,强调防控要讲究理性和专业主义,让专业的人员和知识在防控中发挥更大作用。原则2:坚持法治化防控,强调防控要按照法律规则和精神来进行,使得防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四大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2种观点: 1、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外出佩戴口罩。2、主动做好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可疑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及时就近就医。3、办公场所要注意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食堂也是人群密集的场所,建议错峰吃饭,减少聚集。【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管理规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一些地方出现反复,境外疫情也存在一定的 输入风险,这对国内疫情防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